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
时间:2008-3-4 10:23:22 作者: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点击: 评论
 

  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

黑学位办函〔2008〕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新版学位证书启用时间的通知》(学位办〔2007〕54号)和《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08〕7号)的规定,调整后的学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学位证书”)自2008年6月1日启用。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新版学位证书预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学位证书预订办法

新版学位证书以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为单位预订。请根据你单位2008年6月1日-2009年5月31日预计授予学位的人数,包括拟授予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各级各类专业学位毕业生以及毕业本科生(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来华留学本科),确定各级各类学位证书所需数量,填好预订单(见附件一)并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3月26日前寄送我办,请勿以电话、传真或用自制表格等方式预订学位证书。

请学位授予单位认真核实所需学位证书数量,避免出现错订、漏订等现象。

二、预订学位证书的种类

学位证书种类请参见附件一

三、学位证书工本费用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9号),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工本费统一为每份0.80元。

四、付款方式

请于3月30日前将证书款汇入指定帐户(“汇款用途”一栏务请注明“学位证书工本费”字样)。 

收款单位:黑龙江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 

    号:23001865351050006321

、学位证书领取时间

    凡按期预订并交款者,每年5月中旬通知各单位到学位办指定地点领取。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已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加价。
    2、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取。
      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位证书发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新版学位证书启用后,各学位授予单位每年须将上一年度学位证书发放使用情况报省学位办。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年度学位证书的使用情况,填写《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于每年6月26日前将《学位证书使用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Excel文档)报送省学位办,电子邮箱为53605164@163.com  。省学位办将不定期的对学位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联系人:张莹

联系电话:0451-53605164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150001

 

附件一: 学位证书预订单.doc

附件二: 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doc

 

二○○八年三月三日


版权单位: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53605164@163.com
技术支持:哈尔滨新禾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xinhe-y@163.com 电话:82561426
Copyright © 2006 hljxw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黑ICP备06008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