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6-26 10:12:52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黑教研[2006]149号

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推进重点学科建设”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进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更大贡献,我厅决定开展“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省重点学科的主要目的

     (一)促进我省高校的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教学科研的能力,形成一批立足省内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解决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基地。

     (二)根据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需要,对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方向进行引导和示范使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集中省和高校有限财力通过重点建设,努力实现在我省高校建成一批国内领先的学科,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

     二、评选工作的主要原则

     评选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准,优化结构,努力满足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面向需求。本次重点学科评选将进一步面向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服务与贡献能力建设;面向世界学科发展前沿,积极适应学科发展趋势;面向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积极适应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

     (二)优化布局。本次重点学科评选将进一步突出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优先支持和发展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新农村建设和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有直接作用的学科;积极推动我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门类重点学科的比例。减少重点学科的重复设置。

     (三)择优确定。根据学科实力、优势及特色和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择优确定。

     (四)以评促建。本次重点学科评选将紧紧围绕我省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坚持评选与建设环节相衔接,评选与建设导向相一致,评选为建设服务。优先评选和重点建设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按学科群和一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

     三、申报条件

     “十一五”期间省重点学科评选原则上面向全省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省重点学科分学科群、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三类评选、设置。

     (一)申报按学科群设置的省重点学科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学科群设置的省重点学科评选仅面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2、学科群应是以带头学科为核心,集约具有一定内涵联系的支持学科和相关学科等多个学科,进行学术间互相渗透,技术上互补增强,并围绕某一共同领域而紧密有机结合开展工作的学科群体。其中带头学科应为博士授权学科,支持学科和相关学科原则上应为硕士及以上授权学科。

     3、学科方向已形成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产生了新的生长点,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学科梯队合理,基本形成了带头人加创新团队的组织模式。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各研究方向梯队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学术队伍中博士学位获得者比例不低于30%。

     5、已具有国内先进的研究工作基础。各个研究方向围绕共同研究领域开展学术研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已经形成研究特色。近五年,承担国家重点项目或多项国家级项目,发表论文质量高,有多篇被SCI、EI、ISTP收录论文,获得一批国家级、部省级科技成果。通过成果转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6、有可依托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二)申报按一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须具备以下条件

     1、部属高校申报的学科应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省属高校申报的学科应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1/2及以上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

     2、学科研究方向已形成较明显优势和特色,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学科队伍结构合理,基本形成带头人加创新团队的组织模式,带头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30%的专业人员具有博士学位。

     4、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一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5、有丰富的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成功经验。在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6、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源,具有相关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学科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申报按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授权单位申报的学科原则上应是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报的学科原则上应是硕士学位授权点。

     2、主要学科方向已形成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学科发展前景,对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和带动作用。

     3、学科主要带头人在60岁以下,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学术研究活跃,在同行中具有较大影响;各研究方向学术队伍整体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主要学术骨干在国内该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学术队伍中博士学位获得者不低于30%。

     4、教学工作成绩显著,研究生培养质量高。

     5、已具有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在“十五”期间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或重大进展,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多项省部级以上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6、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跃,合作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成效显著。

     7、具有本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源,具有相关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学科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与本学科相关的有关学科实力强,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支撑作用。

     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重点学科申报可不受《学科目录》限制,可以按交叉学科申报。但按交叉学科申报的省重点学科,除符合上述所列申报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补充条件之一:

     A.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交叉学科。

     B.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在培养研究生、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和交叉融合,具有现相关一级学科不能独立涵盖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取得实质性的研究进展及相应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较稳定的新的学科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其支撑学科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权。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本次省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重点学科评选按照学校申报、同行专家评议、审批立项的程序进行。

     (二)本次评选采取限额申报的办法。申报按学科群设置的省重点学科原则上是每个“211”工程院校2个,其他高校1个;申报按一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不限名额;申报按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每所高校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省重点学科总数的200%(“十五”优秀的学科不列为申报基数)。各申报单位均应排序申报。

     (三)为突出省重点学科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保证对重点学科的投入,此次省属高校重点学科评选总数在160个左右,其中学科群10个左右、一级学科20个左右、二级学科130个左右(其中按交叉学科设置的占一定的比例)。部属高校的省重点学科评选总数另行规定。

     (四) “十五”验收为“优秀”的省重点学科,不再参加按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申报。

     (五)申报按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按照《学科目录》中的名称申报。未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二级学科申报,医学门类中的内科学、外科学可以按照三级学科进行申报和评选。申报按学科群设置的省重点学科名称自定。

     (六)按交叉学科申报省重点学科符合“补充条件”A的,直接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设的二级学科名称申报。按交叉学科申报省重点学科符合“补充条件”B的,须以《学科目录》中现有的二级学科为依托申报,在申报表封面中注明申报“交叉学科”。

     (七)鼓励部属高校与省属高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原则,根据协议实质性地共同建设省重点学科。但在申报时,申报高校在主要反映本校申报学科情况的同时,应另附协议文字材料如实反映合作单位参与共建学科的情况(包括人员、经费、设施、实际承担的任务与取得的成果)。

     (八)省委党校学科,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省重点学科。其入选的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自筹。

     五、申报纪律

     (一)各申报学校应对所有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各申报学科的申报材料均应真实有据,无弄虚作假情况;

     2、本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和“十五”优秀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各研究方向带头人不得作为申报按二级学科设置的省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团队人员,一经发现,将同时取消优秀学科称号和本次申报资格;

     3、有关学科团队人员不得在其它同级学科交叉兼报(学科群、一级学科除外),一经发现,将同时取消所涉及相关学科的申报资格;

     4、至申报之日,已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尚未正式调入本单位的人员及外单位兼职人员一律不得作为本单位人员填报;

     5、科研在研项目、成果及奖项,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科中重复填报,确系不同学科合作的须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各在研项目、成果及奖项须按要求填写署名次序;

     6、提供的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成果及奖项证明材料必须与填报内容相符。

     (二)为保证此次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我厅将对申报材料在有关网站(http://xwks.hlj.edu.cn)进行公示,同时设立电子信箱(53605164@163.com),接受监督。

     (三)加强学风建设,禁止请客送礼、游说评审专家等不正之风。若发现申报材料严重失实或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省教育厅将取消有关学科的申报资格。

     六、申报材料的报送

     申报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重点学科申报表》(见附件一.doc)一式十份。

     (二)《申报“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重点学科名单汇总表》(见附件二.doc)一式二份。

     以上材料,均须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本通知及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网站(http://xwks.hlj.edu.cn)下载。

     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申报工作有关事宜请与省教育厅研究生处联系(联系人:丁哲学,联系电话:53607575)。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重点学科  评选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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