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6-23 10:12:26 作者:admin 点击: 评论

黑教研处函[2006]0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研究生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教育厅为支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在省教育厅财政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购置、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教育厅于每年下半年论证并确定下一年度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高等学校根据上年底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规划,按照专项资金的用途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等(见附件1)。

第六条  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高等学校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教育厅于6月底前向承担项目学校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承担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后的6个月内完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承担项目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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